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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二)完善立法与确立法律权威相结合

  我国目前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而导致的,因此,既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等,又要从立法上对行政权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定位,规范行政权及其职责权限范围,在内容上做到明晰清楚和具有操作性,从而克服现有立法上的缺陷,有效预防行政违法。借助立法形式可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前的法律控制。从人的功利本性来看,为防止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腐败和行政违法现象,也必须完善法律。因此,我们不但要重视制定各种防腐反腐和有效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而且要特别重视将法律订立得周详、严密,不给以权谋私者留下法律漏洞。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必须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一旦丧失或不存在,法治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再好的法律都不会得到遵从与执行,人们就会视法律如儿戏。如果仅靠一个好的立法班子,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条文,以为这样便可实现法治未免过于天真。依法行政的形成,首先需要法律具有权威性;否则,法律会受到蔑视而成为不能贯彻实施的“纸面上的法”。法律应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持久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或由适用者任意决定部分适用或部分不适用,也不能只是作为一种象征而不真正实施。法律必须得到完全遵从和实施,在权威和效力上它应是至上的。法律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法律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它必须依法行使而不得违反;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有超越法律之特权,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不能违背宪法和基本法律;当法律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个人意志应服从法律,不允许领导人个人意志高于法律,更不允许其“以言代法”、“以言改法或废法”;不允许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非法干预;任何违法者都毫不例外地要受到法律制裁。

  (三)实行体制改革其中重点是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现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已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及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有很多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在体制不良或不完善下形成的。如政党关系体制、政府与社团关系体制、政企体制、国家机构体制、行政内部体制等都对行政违法有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因此,要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必须实行相应的全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当然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突出的就是行政体制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精干系统、高效廉洁、自觉依法办事的行政体制,其中关键的是要实行“廉价政府”,“廉价政府”不仅要求公务员个人清廉,不贪污受贿,不搞特权,而且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的精简“价廉”。2在一个并不清廉和廉价的行政机关中,要求其公务员个体做到廉洁往往是不现实的(公务员个体的腐败行为大多是以组织机构的名义进行的),要求其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也是不可能的。强调“廉价政府”,提倡政府在整体上的清廉和廉价,是防止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保证公务员个人清正廉洁、保证行政高效化的必要前提。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在机构上的基本方向应是“廉价”。

  在实行政治体制及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强化监督,建立有力、有效的监控机制。正是由于现行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对行政权行使方面的监控存在很多漏洞,而使得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地纠正、制止与预防。行政权的本质特征、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行政违法的预防和控制等因素,决定了不仅要对行政权实行监控,而且这种监控还必须有力、有效。对行政权行使的监控机制从监控的权力或权利来看,具体可包括国家权力对行政权实行制约与监督(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司法权力对行政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上下级自我制约)、政党组织、社团和舆论的监督、“权利制约权力”(公民通过建议、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的行使,限制行政机关违法、不当地行使行政权);从监控的范围来看,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受到监控而不能仅限于部分行政行为,它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控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无论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都应受到监控。现在的问题是需要完善监控机制,协调各种监督体制、方式等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方能有效抑制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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