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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6)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四)有效惩戒与适当奖励并用

  如果没有必要和有效的惩处措施和制度,对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和行政人员不予以惩戒和追究其责任,监控机制就不可能发挥真正有效的监督作用,违法就会难以制止。我们认为,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行政人员,既要追究机关的整体责任,又要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的个体责任,使行政违法者(机关组织体和公务员个体)受到谴责和制裁。不能只由行政机关或组织承担责任,也不宜只由行政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行为对外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组织体行为,应由其承担违法责任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其行为又总是通过行政人员具体实施的,要防止行政违法的发生,必须与行政人员的个体责任相联系,如果只让国家或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人员个体就会对违法采取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可能在行政人员的个体心理上起到一种防范作用。因此,我们以为,除行政机关或组织是行政违法的责任主体外,还必须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人员个体或其所属行政机关的首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实行惩戒,使行政人员看到个人并不能逃避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违法与行政人员的受惩处也具有因果联系,这样可以使其在心理上谨慎行为而避免违法,自觉地依法行使行政权;相反,则会产生行政行为违法无所谓的消极情绪。现行行政违法的惩戒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责任不明确,有些违法责任是只有机关责任而无行政人员个体责任,或者有行政人员个体责任而无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整体责任。对行政违法者的惩戒实际上是和风细雨、不痛不痒的,如此则不足以预防违法。对此,我们以为不仅要完善行政责任制度,而且还应加大对行政违法者的惩戒力度,从而起到一种震慑和防止作用。

  对违法者应实行有效惩戒,但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惩处。我们以为可采取一种“胡萝卜加大棒”之策略,对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守法者(行政守法)给予适当奖励也是十分必要的。奖偿守法者,是对守法行为积极、肯定的评价。一方面通过物质、精神奖励,将利益与守法相联系,可以加强守法者的守法行为;另一方面奖励具有榜样和激励的作用,有利于形成“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我们以为,奖励是防止行政机关(或组织)和行政人员执法违法的有效办法之一,它将比一味强调对行政违法者的惩处更具意义和有效。“研究结果表明,控制政府官员越轨的最有效手段,并不是制定越来越多的准则和加强对违反准则者的惩处,而是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使其守法观念与个人利益保持统一。”1可见,奖赏,通过使守法者获益有利于防止违法,将守法与行政人员自身利益密切相联,使其能够在职位、名利上获得有利的肯定结果,行政人员就必然会趋向于严格依法办事。当然,奖励是对守法者的奖励,是对其行为在法律上的正面肯定和鼓励;而惩戒则是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是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法律上的否定。正面的肯定和鼓励与反面(对违法)的否定和惩戒,正好相辅相成,从而起到一种有效控制行政违法之作用。

  (五)行政内部环境改良与外在环境改善相结合

  强调法律教育和培训以及监督、惩戒等,如不与环境改变相结合,则无论多么好的教育和制度,其影响都会大打折扣,或会无足轻重或者是没有效果的。环境造就人,环境也造就违法者,正是由于现实法制环境的不理想,才使得行政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我们以为,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的根本办法应是改善法律实施环境,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和外部形成一种有利于依法行政的环境。这种环境的改变应是全面的,凡与行政行为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都应将其改变为与“依法行政”要求相符合的环境。这种环境的改变,既要注重政风之改良,又要加强民风之善化,从而培育出一种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环境和整个社会大环境。“政府管理是由人们中的行为组成的,如果行为者,或选择行为者的人们,或行为者须对之负责的人,或其意见应当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人的旁观者们,都只是无知的、愚蠢的和具有可悲的偏见的群众,则任何政府管理都将搞不好。反过来,按照人们高出于这个水平的比例,政府的性质也将有所改进-直达到卓越的程度,那里的政府官员,其本身就是有卓越的美德和智慧的人,而围绕着他们的是有道德的和开明的公众舆论的气氛。”2可见,官风与民风是相互促进并影响的。我们只有从两方面着手方能达到“依法行政”直至“依法治国”之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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