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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1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19」  参见《山西发展导报》1998年8月14日《探讨决策公开是时候了》的报道。

  「20」  参见方洁著《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解析》,刊发于“行政法论坛”,2001年5月16日。

  「21」  我曾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0年会上提交论文《论行政强制中的和解》,该论文所揭示的和解法理,实际上正是这种参与型行政的互动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22」  参见马蔚编著《信息公开:让政府站在阳光下》,载2001年4月27日《工人日报》。该文介绍了2001年4月15日至17日在湖南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上“对各种‘公开’的一次理性透视”和专家学者提出的“许多精辟的见解”。

  「23」  参见宪法第2条。方洁认为参与行政的权利衍生于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但是,从中国大陆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成为参与行政权利的直接根据规定。从“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规定,并不能直接导出参与行政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和法律规定”就显得无比重要,针对现实社会权利内涵的扩展,有必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

  「24」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有相当一部分官员乃至专家学者习惯于使用“老百姓”一词来阐述有关问题。这是应该努力戒除的,是需要进行彻底的意识改革的。关于此问题,我已经在诸多场合强调过(有关内容可参见杨建顺著《确立公民、权利意识,推行服务、公开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第24期,1998年12月),并且,将继续强调下去,直到学界、政界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真正确立“国民”、“市民”、“居民”、“个人”、“私人”等主体观念时为止。

  「25」  参见苗连营著《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参与原则》,载1999年3月25日《法制日报》。

  「26」  参见方洁著《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解析》,刊发于“行政法论坛”,2001年5月16日「27」  参见马蔚编著《信息公开:让政府站在阳光下》,载2001年4月27日《工人日报》。

  「28」  参见杜钢建著《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方式和程序》,刊发于“问题与主义”网站。

  「29」  例如,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草案公布后收到的群众来信分别只有600多封。参见蔡定剑著《提高立法质量离不开群众参与》,载2000年7月2日《法制日报》。

  「30」  有关私人参与政策制定的利益驱动问题,可参见后面参与行政计划中的有关论述。

  「31」  例如,在城市动迁过程中存在诸多所谓“钉子户”现象。学者们往往从保护私人权益的角度,较多地倾向于对政府的非难和对私人的同情和支持。这种价值观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亦应该提倡私人学会交涉,学会让步,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在尽可能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逐渐养成尊重他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观念。

  「32」  参见苗连营著《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参与原则》,载1999年3月25日《法制日报》。

  「33」  参见蔡定剑著《提高立法质量离不开群众参与》,载2000年7月2日《法制日报》。

  「34」  参见宋华琳著《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官僚法”、“专家立法”和“走群众路线”》,刊发于“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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