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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9)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因此,在强调私人参与行政计划时,也许并不适合于一概而论。为了确保私人参与行政计划不致于流于形式,就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保障:其一,与成为计划对象的事项有重要的利害关系的所有主体都能够参加;其二,向所有利害关系人全面且平等地公开必要的信息;其三,赋予所有利害关系人以平等的发言权和发言的效力;其四,基于正当的理由展开讨论,以诚意致力于合意的形成;其五,对所有主张及假定予以认真考虑;其六,为进行基于正确信息的讨论,必须有专家参与讨论;其七,为确保按上述要求来推进讨论,必须设置训练有素的负责机构。

  一般认为,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一个有理性的人会运用逻辑推理和所有相关的信息,去实现自己的愿望和价值并决定如何行动。在参与行政计划的过程中,和参与其他政策决定、意思决定过程一样,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力量关系之中的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人,成为具有各种不同的利害关系的主体,都会尽可能地致力于宣传自己的主张,阐明自己的要求,以说服其他人予以赞成。在这种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各利害关系人便会提示条件,寻找相互之间的妥协点,进行反复的交涉,以求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交涉过程中,行政部门的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学者应该发挥积极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在充分尊重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和建议的基础上,寻求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佳切合点,制定尽可能反映各方利益,又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行政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规划和道路规划等领域,利益的对立比较明显,各利益主体的主张往往是尖锐对立的,居民和开发事业者往往容易忽视对方权益,容易将问题单纯化,较少全局观念,不愿作出让步,使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陷于举步维艰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的积极引导和调整便成为至关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私人都具有高度的公共利益优先的公益心,但必须强调行政机关负责调整的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高尚的公益心,并且必须具备协调各方利益的指导技术。因而,为确保有关负责人员不致于失去公益心,同样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及回避、说明理由等制约机制。

  如前所述,参与行政计划,需要支出较多的金钱和时间。但是,只要参与行政计划能够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那么,私人就会不惜金钱和时间而积极参与行政计划的制定,表明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为了真正实现私人参与行政计划,重要的是建立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听取意见、尊重利益、综合考量、合理计划的机制,建立起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相关程序。否则,单纯地强调私人参与行政计划,而实际参与者仅限于极少数私人,反而会使缺乏民主基础的计划合理化,使大多数私人的意思被因此而封杀,不利于民主行政和服务行政的实现。

  (3)参与行政立法等规范的制定

  一般说来,法律是国民总体意志的反映,是由民选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但是,在现代国家,仅依靠民选的代议机关已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的不同利益要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多地让各种利益都有表达的机会。参与是立法过程中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设置立法程序时所应普遍认同并鼎力追求的目标。「32」 行政立法,虽然不是代议制下所说的全体国民意志的反映,但是,最大程度地反映国民的意志,依然应该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因而,理想的做法是吸收全体国民参与行政立法过程,至少应该吸收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过程。当然,从现实可能性来说,不仅吸收全体国民参与立法过程是不可能的,就连吸收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过程,在现代社会往往也是不可能的。为此,应该充分利用科学的抽样选择理论,基于有选择的抽样对象划分,充分运用统计和计算机技术,运用计量政治学的手法,从各阶层、各地区吸收代表参与立法过程。因此,利益团体的培育和利益代表的选定,应当是私人参与行政立法等规范制定过程中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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