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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17)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稀罕的例外是张树义和杨海坤两位学者。张树义称:“在很多国家,法的一般原则、判例、甚至包括行政活动的惯例也是行政法的渊源。这些不成文的形式在行政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行政法相对较短的历史,不能完全排斥法的一般原则、判例、惯例的作用,它的存在更有利于实现行政活动的秩序状态。这一点,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中,尤其值得考虑和重视。”见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第17页,时事出版社1991年出版。杨海坤称:“在研究行政法成文形式渊源的时候,我们还不应该完全忽视其不成文形式渊源的研究。”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114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作者所称的不成文形式渊源指: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行政实例、行政案例的记载,行政习惯。参见该书第114~118页。

  [何海波2]在英美法律教科书中,法律渊源通常被分为正式渊源(formal sources)和非正式渊源(informal sources),主要渊源(primary sources)和次要渊源(secondary sources),或者强制性渊源(binding /mandatory authority)和说服性渊源(non-binding /persuasive authority)。

  [何海波3]所以,这种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正式渊源”比“非正式渊源”在法律议论中更为常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更有说服力。恐怕还是“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的说法更切近法律运作的现实图景。其要点不在于限定法律渊源的种类,而是在承认法律渊源的多样性的前提下,讨论各种法律渊源如何被整合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从而构筑和谐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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