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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8)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次而,行政法学自宪法独立发展、行政学的兴起与衰落,当时行政法律大量出现,需对这些法律作专门、精细的研究,遂产生“纯法律式”研究行政权运作的需要。60年代行政法各论的研究尉为风潮。可知,由行政法实证制度的开始,使得法学和实际的行政权运作相互联系,正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契机。令人注目的是在80年代德国行政法教科书“百花齐放”,这和1881年起各大学将行政法作为法学的主要课目并作为国家必考的课目有密切关系。当然,掩藏在讲授行政法以分析日益繁复的行政法律体系的现实必要性之后,是德国学术界谋求建立统一德国行政法的民族主义热潮。最后,是由奥托。麦耶的《德国行政法》的出现,才将此半个世纪的行政法学发展推上了最高峰。然而,到了上个世纪末,尽管行政法已进入大学殿堂,且行政法教科书也佳作屡出,但是学界见解人言人殊,并无定见。至于具有压倒性影响力的奥托。麦耶著作也来得甚迟,故19世纪后半叶,德国行政法学界的见解对于德国行政法实务(审判)界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注:R.Smend,Der Einfluss derdentschen Staats. und verwaltungsrechtslehre des19.Jahrhunderts auf das Leben in Verfassung und Verwaltung, in:Staatsrechtliche Abhandlungen,1955,S.342)故19世纪中叶以后的德国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处于酝酿期,且大多数的政治学著作没有采行“纯法学”方式,也未探究出对行政权有拘束力的原则,来作为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任务。(注:例如德国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德国普鲁士邦高等行政法院在1882年6月14日判决一个名为“十字架山”的案件。本案是针对一家申请建房案,因位于柏林市北郊之十字山,房屋建成后会妨碍居民观看到市区的胜利纪念碑,故市府不予建筑执照。法院迳自援引普鲁士一般邦法(ALR)的相关规定,否认市府可以依循概括的警察法公益条款来限制人民之权利。这个德国行政法学史上重要的判决公布时,德国行政法学界并未有权威的见解供法院参酌,而是法院独立的判断,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院实务的无影响力,可见一斑。)因此,奥托。麦耶的著作已经为本世纪的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下一个坚实的基础。(注:尽管他的行政法只局限在公权力的“干涉行政”方面,以今日的眼光来看不无保守之嫌,但这也是反映当时的自由主义理念所致,故后世学界并不以此来苛责他。)也说明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的总论体系是朝向周延的行政法“总则法典”的立法必经途径,吾人观乎德国在1976年完成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便是在奥托。麦耶行政法总论的理论基础上,再经过80年学界的努力钻研后,学理成熟才构建的一个宏伟的法典,也让我们知道法学是一个渐进的学门,每个进步的立法一定要花上许多法学者的心力与创思。“前人栽树后人凉”正是贴切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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