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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初探(3)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5)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查,对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应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经合议庭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无论是准予执行还是不予执行都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此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指在法院审查了该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执行时所适用的程序。

  主要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等。

  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二、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点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不是“行政非诉执行之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法院执行的依据是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现行立、审、执分离的审理模式适用于非诉执行案件,也说明了这类案件不同于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诉讼程序的特点。

  但是它不同于诉讼程序,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作为法院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一种审查方式、具有“非诉”性质,一方面审查方式定位为形式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只进行书面的、形式上的审核,审查标准定位于“只要该申请形式规范完整无大的瑕疵和明显的违法之处就应裁定执行。不需法院就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判断”,审查程序不强调对抗,强调书面审查,更多的是强调单方面的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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