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初探(7)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协调在行政非诉中的应用。

  三、改进与完善

  (二)实行申辩制。为了弥补对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单一做法的不足,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先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查证的事实有出入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辩理由,通过审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这样既有效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消除和缓解被申请人的对立情绪。德城区法院的做法是,在该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后,由行政审判庭向被执行人送达《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限期申辩通知》,告知被执行人某案件已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应强制执行的申辩理由,可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口头申辩或提交书面申辩。《限期申辩通知》中附带载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

  实行该做法后,有效地缓解了被执行人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提高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效率,优化了办案社会效果,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的普遍欢迎。

  (三)推行听证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解释》没有对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大多是遵循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作书面审查,审查的理由不对外公布。这种“暗箱操作”的审查方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往往迫于行政机关实际或习惯上的压力,使审查流于形式。因此,应当引入听证程序以公开法院的审查过程。中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从今年起开始试行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程中,传统的方式是从书面材料上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各种原因,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往往十分困难,出于对行政执法的怀疑和对法律程序的陌生,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很大,简单的通过书面审查而后裁定进入执行不仅难于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大执行的困难程度。由此,中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中引入了听证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