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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初探(8)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听证是指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当庭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面对面的举证、质证,然后由合议庭当庭认证,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决。通过引入双方面对面的抗辩、对质,一是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理由、意见,以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使执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消除被执行人对执法公正性的怀疑和对执法机关的对抗情绪,并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作用;三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通过听证的互动作用,监督和促进其提高执法水平。

  该院行政审判庭仅今年上半年就审查行政非诉案件31件,其中举行听证21件。经过听证程序后自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12件。在实行听证的案件中:房屋拆迁安置案件4件,自动履行率100%;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7件,自动履行8件;卫生行政处罚审查后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只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55%。目前该院行政庭除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而外,其余有条件的非诉行政案件均引入了听证

  内容摘要: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对此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现实意义。文章从实际出发,对该制度的设立与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 听证 审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93条,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30日内对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但对审查的形式未作具体界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或以书面审查或仿庭审模式,做法不一。2001年初,笔者所在法院尝试性地将“听证”引入非诉行政案件的初始审查程序之中,并逐步加以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听证审查制度。2002年,试点工作得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首肯,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

  一、听证制度的设立

  非诉行政案件的显著之处在于相对人未依法行使复议权或诉权。由于当事人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抵触情绪较大,矛盾易于激化。究其原因,既有相对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行政主体程序不当所致。由于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毕竟不同于诉讼程序,加之对行政主体所提交材料书面审查的局限性,客观上增加了审查的难度,难以保证裁定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而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立,则有效弥补了上述缺陷与不足。首先,通过一定形式的“对话”,增加了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再认识,弱化了双方的对立与抵触。其次,通过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切实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提高了裁定制作的公正性。第三,充分保护了相对人的知情权,极大促进了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第四,通过相对人的“质疑”,切实增强了行政主体以后工作的责任心。最后,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立,不仅钝化了当事人双方的“官民”矛盾,也有效缓解了司法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障隔与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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