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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由前述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中的特殊角度和性质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情况所决定,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时无疑是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的。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在2002年9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报告中也在有关技术转让方面提出在发展中国家建立有效的竞争政策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首先应当建立起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制定比较完整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在这样的法典中建立的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即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既明确将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又明确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至少,应当像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公平交易法”第45条那样在除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因为对该条的反面理解就可使有关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即滥用知识产权以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当然,最好还是在《反垄断法》中设置若干条款,从正面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制,以便增加其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在《反垄断法》中无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何种程度的规制,它都不可能完全解决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尤其是不可能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决。在我国,由于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也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的这种指南如果经国务院批准、从而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这就有利于它不仅在行政执法中而且也在司法活动中的遵照适用,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效力。

  注释:

  ①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4~97页。

  ②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185页。

  ③ 权利意味着得到法律肯定和保障实现的利益,因此,严格说来没有不合法权利的说法,权利滥用中的权利本身也应是合法的。当然,有时也将不正当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这种表面上“权利”或者根本就不应获得的“权利”行使行为也称为权利滥用。例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就指出,实施或者企图实施以欺诈方法从专利商标局或者版权局获得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能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符合该条的其他要件)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这也往往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专利权人采取规避法律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明知其申请不应当获得专利而申请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据此行使权利的行为称为专利权滥用,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滥用专利权的抗辩。

  ④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252页。

  ⑤ 缪剑文等:《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法学》1999年第6期。

  ⑥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

  ⑦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0页。

  ⑧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⑨ 这里的所谓高层次不涉及不同法律部门的优劣与重要程度的判断问题,只是从对经济关系进行的第一次调节与第二次调节的意义上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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