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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网络广告的法律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4.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由于Internet是一个世界性的网络,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根本没有国别界限,它是作为一个整体将全球连结在一起的。正因为这样,我们不应人为地将其生硬地割裂开来,完全交由各国的法律来进行规制和调整,以免因为法律上的冲突而导致在网络广告问题处理上的矛盾。因此,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制定一个全球性的保护政策,通过国际公约,依赖国际协作的途径来解决。

    注释:

    [1]参见何刚:《“网络经济”正在兴起》,《市场报》1997年1月30日第5版。

    [2]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即Internet服务商,媒体经营者。ISP是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也是Internet访问的提供者。所有通过拨号终端对Internet进行访问的用户,都必须通过专门设备连接网络,由ISP提供访问路径。用户只有输入正确的帐号和密码,才能得到ISP的服务,并需支付费用。

    [3]参见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系编:《经济法规选编》,1999年4月印行,第364页。

    [4]参见万可佳:《市场管理法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陈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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