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南民四初字第63号
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猛涌村。
法定代表人周木南,任董事长。
原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东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益,任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区蕙,系广东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滨,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新村大道东22巷3号,系佛山市南海平洲伟泰机械设备厂经营者。
案由:虚假广告纠纷。
两原告共同诉称:2004年5月份,两原告通过互联网点击进入网站(网址:),发现被告把两原告的产品"全自动卷板平整横切生产线"图片配上被告所经营厂的企业简介放在该网站的首页,同时,还将该图片挂在"企业简介"后的"生产线"专页,作为被告的产品进行宣传,并在网页上注明产品名称和"版权所有"字样及被告企业名称、厂址等。两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到广东省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两原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企业在不具备生产"全自动卷板平整横切生产线"条件下,使用两原告的产品图片,发布虚假广告,导致用户及其他经营者误解,其行为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使两原告在今年以来同类型产品的订货大幅减少,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将"全自动卷板平整横切生产线"图片从网站(网址:)撤下;2、被告消除影响,在同一网站、同一网页以同样的版面和篇幅登出为期一年的道歉启示;3、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合计2205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志滨立即将"全自动卷板平整横切生产线"图片从网站(网址:)撤下。
二、被告郭志滨在上述网站主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示,(启示内容为:佛山市南海平洲伟泰机械设备厂在经营过程中,曾不慎错误发布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自动卷板平整横切生产线"图片,该图片的错误发布对以上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厂在此表示歉意。)刊登期间为2004年11月25日至2004年12月8日。
三、被告郭志滨于2004年11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22050元予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本案诉讼费89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郭志滨自愿承担,并定于2004年11月24日前迳付予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五、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确认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郭志滨的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慕芬
审 判 员 张颖雯
代理审判员 朱道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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