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
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
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直接管
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
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
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
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
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
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
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
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
区、旅游渡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
迹保护区和古树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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