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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3)
www.110.com 2010-07-07 09:08

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

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

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

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

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

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州国际机

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

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

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芙蓉嶂旅游渡假区、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建筑报建待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办理建

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重要地区、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条例和市总

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广州市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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