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维护地带的;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等居住环境或正常
使用的;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三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
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
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
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
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2倍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
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
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部
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
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
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的滞纳金。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
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
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
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
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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