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
权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
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
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和建筑报建专业管理制度。市区建设
工程的报建事务,应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
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
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广州河段两则、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
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
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
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
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
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
部门核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
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
定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
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域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
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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