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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7)
www.110.com 2010-07-07 09:08

第五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收取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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