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万州区城区出租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万州区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万州区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完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根据万府发[1996]70号、万州府办[2001]101号文件和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现就我区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出租车问题。根据万府发[1996]70号文件规定,已缴纳有偿使用费3万元、经营期限为5年的出租车,5年期满后,如要求继续从事出租客运,须经检测合格,每年先缴纳有偿使用费6666元后,方可继续营运至8年期满报废。
二、关于欠有偿使用费的出租车问题。根据万府发[1996]70号文件规定,对应缴纳有偿使用费,而目前尚欠8万元的10辆出租车,必须依法追缴欠款,欠款缴清后,经检测合格,每年先缴纳有偿使用费6666元后,方可营运至8年报废。
三、关于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出租车问题。凡1996年10月17日前入户的出租汽车,从2002年6月1日起,如继续从事出租客运,须经检测合格,每年先缴纳有偿使用费1万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后,方可营运至8年报废。
四、对不缴纳有偿使用费自愿放弃经营资格的,运管部门要收回营运证、标志,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的,按非法经营从重处罚。
五、运管部门在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征收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乱开口子,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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