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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高乳业与重庆市天友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3

  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4-17 当事人: 王永树、何涛 法官: 文号:(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219号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街4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芳,重庆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冬舫,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l号中山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荣,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5000元,此款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

  二、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之后停止在杯装芦荟酸奶产品上使用与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杯装芦荟酸奶相近似的封口膜;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2336元由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5510元由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洪勇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黑小兵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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