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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姗拉娜化妆品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26 13:43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3-15 当事人: 王文淇、崔国防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号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国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德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19号万山工业区2号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远,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静,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珠海爽爽家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 6月, 1994年 9月,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化妆品、洗涤用品等。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姗拉娜sunrana”商标于1995年10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575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化妆水、化妆品、洗面露、洗面霜、香皂等,注册有效期限为 1995年 10 月 21 日至 2005年 10月 20日。1996年 12月 30日,珠海市爽爽贸易有限公司与百赞企业有限公司(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次日,贵州和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滋丰药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1997年8月14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市爽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和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滋丰药品有限公司、百赞企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补充协议”,通过以上协议,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偿受让了第785759号组合商标。1999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8575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5月7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姗拉娜”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28837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化妆品、化妆水、洗面露、香皂、洗面霜、牙膏、香料、香波、浴液、鞋油(商品截止)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4年5月7日至2014年 5月 6 日。2003年1月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第 785759号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为指控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产品上使用“姗拉娜”字样向法院提交了在山东、陕西西安、湖北武汉、广东珠海、北京等地超市购买的被控产品及相应的产品发票等证据。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当庭确认上述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中标注有“美姗姗”字样的均是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及相应购物凭证。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交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载的《严正声明》等十份证据欲证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当庭查看上述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有“美姗姗”标志的产品,其外包装上均标示“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并同时标示“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其中“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的字样要比“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及包装上的其他字样均放大数倍,其中“台湾姗拉娜” 字样尤为突出。对此,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解释为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姗拉娜”进行区别的目的。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提交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许煌城的《协议书》两份抗辩其在产品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是依据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2000年和2003年的两次授权。在2003年的《协议书》中载明“授权费每年一付……如乙方故意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等内容。

  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化妆品(凭许可证生产)、美容用品、日用产品的销售。国家商标局于 2002年 3月 18日核准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受让注册证号为 1644322的“美姗姗”商标。

  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台湾省注册的公司,其负责人为许煌城,其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销售等,该公司于1992年 7月 9日在台湾省台南市核准设立登记,1996年 9月3 日,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在台湾省高雄市重新核准设立登记,至今仍在营业中。许煌城同时系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滋丰药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两公司均设立于台湾省)。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享有企业名称权。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第785759号、第328877号商标权依法获得,且处于保护期限内,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两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化妆品、洗面露、洗面霜、香皂等,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在核定的营业范围之内,包括化妆品及美容用品等,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类商品。法院认为,企业名称、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在注册国家受到保护,任何本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都不得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其中“姗拉娜”三个字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两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并且,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标注上述文字字样字体偏大,标注突出、明显。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对此以有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进行抗辩,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此种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构成对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权、商标权的有效抗辩。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本案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都拥有“姗拉娜”字号,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均有权在其相应的行业、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使用自己企业的名称。本案中,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在同意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标示其名称的协议里明确规定了授权费的问题,可见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许可应被认定为一种出租“企业名称”的行为,被许可方(即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营业范围均在我国境内,该许可(出租)行为应受到我国法律规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名称权,企业不享有许可权,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擅自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的,由工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使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名称虽有该公司的授权,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也确实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有历史上的合作渊源,但上述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使用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称权,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以其有授权为由抗辩不能成立。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均是我国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其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应的商业道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正式注册成立、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有自觉遵守我国法律之义务,对他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应予以充分尊重。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法受让了“姗拉娜sunrana”注册商标后,2004年5月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又核准注册“姗拉娜”商标,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姗拉娜”商标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维护,提高了该品牌的知名度。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明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同时拥有“姗拉娜”企业名称和“姗拉娜”商标专用权的企业,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字号与其商标是重叠的,尤其是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国内已有一定知名度,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又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同业经营者,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突出使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 字样,使消费者对“姗拉娜”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所谓为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姗拉娜”进行区别而标注“台湾娜拉娜”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本案中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搭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商誉便车”性质的行为,侵犯了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损害,故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姗拉娜” 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立即回收库存所有印有 “姗拉娜”字样的商品包装并销毁;三、驳回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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