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李建国与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李建国与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沈汉标、李建国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8号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国,男,汉族,1956年3月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华盛街17号宜宾县农业局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十社福元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钇斌,广州科粤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李建国与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告是生产经营晾衣架的。原告为支持该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四川宜宾升降晒衣器制造厂独家经销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是生产晾衣架的,而且签订了合同,如果不是被告假冒产品的上市,原告的产品是能够获得合同中的回报的。该协议书的甲方为四川宜宾岷江升降晒衣器制造厂,乙方为宜宾市金灿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在全国独家经销甲方的专利产品“靓妻”系列阳台升降晒衣器唯一经销商,负责全权处理国内的销售、管理及分销宣传事宜等。甲方厂址为宜宾县农业局内,甲方代表签名为原告李建国。原告认为其是该厂的负责人,该厂是由其一人出资的。被告质证认为,该协议书没有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原告没有提供该厂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原告与该厂的关系,也不能证明原告有合法的经营资格。2、原告、被告宣传“滚珠轴承手摇器”广告和专利局证明组合照片一张。照片显示有好太太自动晾衣架广告单张、靓妻广告单张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中载明:兹证明本局颁发过下列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400811,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晒衣器手摇器,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李建国,专利号为99241774。0,申请类别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12月8日,专利权人为李建国,颁发证书日期为2000年9月27日。被告对该证据没有表示异议。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协议有原件核对,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否定该协议的真实性,仅认为未经公证而不予确认的理由不充分,故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明》的形式真实性,被告没有表示异议,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该协议书只能证明原告代表甲方签名,不能证明原告就是该厂的业主或投资人,但结合《证明》证明原告是一种晒衣器手摇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确认原告是生产经营晾衣架的事实。

  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该公司的营业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被告在答辩中承认被告是一家晾衣架的专业生产厂商,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商业信誉。其中“好太太牌晾衣架”获“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第一品牌”等称号以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产品,并获得ISO认证。据此,本院确认被告是生产经营晾衣架的专业生产厂商。

  原告指控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把被告没有轴承的手摇器说成是有轴承的手摇器和被告在其产品包装盒上打印虚假的“香港佳腾国际集团”的名称这两种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证明被告有上述两种行为,提供了下述证据:1、拍摄包装盒的照片三张,包装盒上印有“好太太”、“自动晾衣架”、“内隐式折叠轴承手摇器”等文字;2、号码为0001764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上载明客户名称为原告,品名及规格为158晾衣架单杆轴承手摇器,单位为套,数量为1,单价为195元,开票日期为2001年11月24日,开票单位为广州市天河员村先锋五金经营部;3、号码为0020961的宜宾市鸿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发货清单一张,清单上载明客户为唐林,产品名称为JT-138(金装),单位为套,数量为1,单价为320元,开票日期为2001年10月15日,开票单位为鸿盛公司;4、原告认为是分别在宜宾和广州购买的两套被告产品的实物(已开封)。该两套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好太太”、“自动晾衣架”、“内隐式折叠轴承手摇器”、“香港佳腾国际集团、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等文字,开庭时双方确认这两套产品实物手摇器没有轴承;5、标有“好太太自动晾衣架”文字的产品包装盒照片若干张;6、盖有“鸿盛公司”印章的广告彩页,彩页上印有“好太太”、“自动晾衣架”、“香港佳腾国际集团、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地址等文字。被告质证时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内容均有异议,购买的实物没有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提交的实物不能证明是包装盒中产品,在包装盒上标明有轴承的手摇器实际上是有轴承的;被告的晾衣架产品包装盒上是印有“香港佳腾国际集团”名称,但“香港佳腾国际集团”是合法成立的。被告为证明其质证观点,提供了如下证据:1、卷绕器实物二只,证明被告的产品有轴承;2、香港佳腾国际集团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有关资料,其中秘书及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沈汉标签名,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至2002年4月13日,但上述资料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当庭出示的这两个产品有轴承,但这两个产品不是被告以前上市的产品,而是没有上市的产品。对香港佳腾国际集团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上有显著错误,把“身份证”写成了“新份证”,说明“香港佳腾国际集团”是虚假的,即使“香港佳腾国际集团”是合法成立的,但被告和“香港佳腾国际集团”的合同到2002年4月份已经到使用期,但被告还在使用。被告解释认为,秘书及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上把“身份证”写成“新份证”纯属笔误;至于使用期限,在原告起诉时尚未届满。综合原被告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认为是被告产品实物,不是公证购买,且向本院提交时已开封,被告也不予确认,鉴于产品实物上有被告“好太太”的标记,应确认是被告的产品,产品中没有轴承,但对包装盒与实物的一致性不予确认;被告虽然提供了有轴承的卷绕器,但不能据此否定原告提供并认为是被告的产品不是原告的。故此,应认定被告的手摇器产品既有有轴承的,也有没有轴承的,对原告主张被告把没有轴承的说成是有轴承的虚假宣传的事实不予确认;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香港佳腾国际集团”的名称,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