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盈利电器有限公司与南海市盐步渝海电子有(2)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关于产品标志问题。盈利公司在该公司的产品上标注了YL变形体 标志,以区别该公司的产品与其他公司的产品。尽管盈利公司现已经将该标志注册为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该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明确放弃对商标权的主张,而以商业标志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事实, 标记并不具有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权利属性,故盈利公司并不享有对该标志的独占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此,渝海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标志,并不构成侵权,也没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60元,由上诉人台山盈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 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 欧修平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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