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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旺科技与深圳市直真通信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瑞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直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仪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1999-12-17 当事人: 陈凯、张亚萍、王其皇 法官: 文号:(1999)一中知初字第82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82号

  原告瑞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汐止镇康宁街169巷31号4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其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武,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直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西路深南花园A栋31层B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国富,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仪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80号中科大厦北区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鸿翔,男,37岁,北京华仪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青云南区7号楼43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宇,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旺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直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公司]、北京华仪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冬生、赵天武,被告直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旺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计算机(含零配件)、计算机外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台湾公司,所生产的多用户卡系列产品于1990年开始在大陆销售。因其产品性能卓越,品质优良,受到广大用户的首肯,特别是银行系统的用户更是作为首选产品。原告的这一系列产品在大陆的销售量居同类产品之首,是该领域的知名商品。原告知名商品多用户卡系列产品不仅有自己独特的型号名称:A640卡、A640e卡 A960卡、A960e卡、B960卡、C960卡、R940卡等,而且产品的包装和装潢具有独特的设计,经过长时间的经营,实际上已享有了对该名称、包装、装潢的专有权。但近年来,由第一被告生产、第二被告销售的与原告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同类产品屡屡出现在市场上,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冲击了原告的正常销售市场。经原告将自己的产品与被告使用原告产品名称(A640e)的产品进行对比后发现:被告产品的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包装完全一样;被告在其产品硬件的装潢上,如电路板设置、有关数字标注等与有关产品的装潢完全一致;在产品说明书、宣传广告、电,路板及软盘上也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A640e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第(2)项之规定,构成了假冒他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判令二被告在《中国计算机报》和《计算机世界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

  被告直真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知名、相同或相似、造成误认。原告的商品是否知名应由其举证证实,而原告并未提供其为知名商品的证据。同时,原告诉称二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与原告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同类产品亦没有任何证据。被告直真公司产品的名称是“ZZCOMA640e多用户卡”,原告的产品名称为“RAYOMA640e多用户卡”,二者的名称是不同的。“A640多用户卡”是通用的名称和型号,即商品名称是多用户卡,而A640e卡、A640卡、A960e卡、A960卡等,只是商品的型号,并非原告产品的特有型号,原告对此没有独占的权利。此外,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与所附发票不符,且公证申请人与购买者均非原告,因此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在同期销售的产品与其产品包装相同的证据,同时原告诉称的产品装潢是不准确的,装潢是指为了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而就本案诉争的产品而言,实无装潢可言。无论原告的产品是否知名,是否与被告直真公司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相似,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购买者的误认,被告直真公司的产品有自己的品牌、注明了生产厂家,不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认,原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购买者产生误认的证据。同时,该产品的性质也决定了购买者不会因商品的名称、包装等产生误认,其包装体现为对商品的保护和便携等实用上,对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尤其该商品的使用者是银行及大型机构,购买者是具有相当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员,因此购买时不会产生误认,由于原告滥用诉权,导致被告直真公司财产被查封,使其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直真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开向被告直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华仪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辫称:华仪公司不应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和直真公司的纠纷不是华仪公司造成的,华仪公司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所销售的被告直真公司的产品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瑞旺公司的产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25日原告瑞旺公司在台湾省注册成立。其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及其周边设备的制造加工及买卖、电脑零部件及办公室自动化设备的制造加工和买卖、电脑软硬件的开发及进出口、集成电路、电脑主机板的买卖业务等。上述经营范围与该公司的执照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皇于1992年10月1日,授权北京比特电,脑技术公司为原告公司在大陆的独家经销商和维修中心,销售原告公司的产品(该授权书在产品名称前均冠有比特字样)。据1994年5月11日《计算机世界》数据库专版的广告记载,本案所涉原告产品A640卡的批发价为人民币2,4 00元/套。1999年3月至9月的《计算机世界》所刊登的瑞旺公司产品的广告,以较大篇幅介绍了瑞旺公司P640卡的性能,描述为“是已广泛使用的A640e和R640e卡的PCL(即多用户总线)版本,性能更佳”根据上述文字表述可看出P640e卡是A640e卡的升级版本。此外,原告瑞旺公司的上述产品还分别在《计算机与通信》、《网络世界》、《华纳资讯》、《中国电子商情》、《慧聪商情广告》等刊物上刊登广告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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