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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艾基系统与北京国阿信息不正当竞争、商标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阿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6-20 当事人: 赵会敏、汉斯·斯卡林 法官: 文号:(1999)二中如初字第86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二中如初字第86号

  原告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代尔夫2616LN,乌洛夫帕尔米斯塔拉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汉斯·斯卡林(HANS SKALIN),麦克尔·巴特洛夫(MIKAEL BARTROFF)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丽娜,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阿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子平,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分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艾基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特艾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海林、谢丽娜,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子平、袁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特文基公司诉称:本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一九八三年,本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国际上,本公司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本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ikea.com.cn”,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的读音、文字外形、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本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本公司的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一九九八年本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为一千七百万元人民币。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我公司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自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我公司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我公司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我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主张被告在因特网上注册以“IKEA”为识别标志的域名,不仅会造成中国消费者误认为该域名的所有人系“IKEA”商标的所有人,进而上网查询其所关注的“IKEA”商品或服务,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造成同样的误导。原告主张“IKEA”为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更受中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原告还主张被告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有继续造成损害的威胁,被告注册数千个域名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域名管理行业的基本立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之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未否认其注册了数千个域名的事实,但主张域名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本案域名取得的结果是因域名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如果该行为存在侵权问题,也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侵权,与被告公司无关。如果原告认为域名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又重申其所使用的“ikea”域名是自己独特的创意,被告于一九九七年申请注册“ikea”域名时,原告在中国还未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其在中国市场上并未享有较高的声誉,“IKEA”商标未通过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注册“ikea”域名不是恶意注册。同时,被告认为其注册“ikea”域名也不构成对“IK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域名列入其中,故域名不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是显而易见的,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范围,并未扩展到域名保护。原告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对本案来说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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