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安徽省显臣制药与北京振华伟业不正当竞争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2001年8月27日,《卫视周刊》发布了张显臣的郑重声明,其内容为:“我是一位老中医,在治疗粉刺(又叫痤疮、青春痘、暗疮)这种皮肤病方面,我共研制了两种产品,第一个是‘显臣粉刺净’,由安徽省显臣制药公司开发生产,第二个是‘秋臣痘痘消’,由中美合资安徽蚌埠秋臣化妆品公司开发生产。这两个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法产品,各有自己的独特优点,推出市场后,社会反应都很好,很受广大粉刺患者的欢迎。它们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完全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是任何人都无权探问的。最近有个别人以私利为目的,利用我的名义在媒体上发布严正声明,甚至说产品含什么什么成分之类的话语,严重侵犯了产品处方的保密权利,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本人对此深感痛心和愤慨!今后,不管什么人,对‘显臣粉刺净’和‘秋臣痘痘消’两个合法产品,在文字上或者口头进行非议,本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诚望广大消费者和有识之士予以明鉴是幸。”该声明下方署名张显臣。

  2001年11月10日,振华伟业公司委托北京东方美恒广告有限公司在《北京电视》周刊上发布秋臣痘痘消的广告,刊登日期为11月20日,版面为封二。

  2001年11月20日,《北京电视》周刊发布了秋臣痘痘消广告,该广告中间位置刊载有“张显臣医生忠告”及“发明人张显臣医生说”。其中“张显臣医生忠告”的内容为:“提醒患者购买祛痘(粉刺)产品时,问清是否含有西药激素成份,因西药激素虽涂抹一至两次立见皮肤白细而光泽,痘痘干瘪等假愈现象,但对皮肤刺痛极强,停用后即刻复发,且病情更重(依赖性极强),如使用超量超时(医学界定15天内为安全期),会产生皮肤灰暗、片状斑块、退皮、粗糙等毒副作用,严重的还会形成桔皮现象、降紫色激素性皮肤炎等终身不治症状、长期使用还会诱发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骨质疏松等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所以,我提倡安全除痘,决不用含有西药激素类产品。”“发明人张显臣医生说”的内容为:“1、我的除痘产品仅有两个,一方为中西药制剂,有依赖性,二方为不含西药无依赖性的‘秋臣痘痘消’,其它宣传只是误导。2、秋臣不含激素,安全除痘无伤害,不含西药,愈后不反弹。3、使用秋臣除痘,不留色印及斑痕。4、‘秋臣’可去油净肤,收缩毛孔,使皮肤健康红润细腻,坚持使用效果更佳,纠正油性肤质,保持中性肤质,用以确保粉刺不再发生。”该广告下方署名张显臣(北京)工作室,阜成门四川大厦东楼2705。张显臣在上述广告词小样上签字认可。

  针对显臣公司对张显臣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的异议,为证明张显臣证言的真实性,本院要求证人张显臣出庭作证。张显臣证明上述三次声明及广告词均系其亲自签字认可。

  另查明,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明,在北京市工商局的数据库中,没有张显臣(北京)工作室的信息记录。

  显臣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显臣公司与振华伟业公司、秋臣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讼的代理人,代理费12万元。同年4月16日,显臣公司向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

  2001年7月31日,安徽省蚌埠市公证处出具(2001)蚌证字第3387号公证书,对张显臣的声明书进行了公证,其中载明了:显臣粉刺净及秋臣痘痘消均为张显臣研制的祛痘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涉及以下问题: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本案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所作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是否应对广告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一、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本案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判断市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可以依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是否相近似为标准。就相近似而言,可以依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或者服务对象是否相近似、是否有所重合来判断。就本案而言,虽然显臣公司生产的显臣粉刺净属于药品,而秋臣公司生产的秋臣痘痘消属于化妆品,两种产品从产品分类上不属于相同类的产品,但是,两种产品都是用于治疗粉刺、暗疮的,其功能和用途有所交叉,消费群体亦会有所重叠,故两种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应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被告关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所作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是否应对本案诉争广告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亦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01年8月20日《卫视周刊》发布的广告内容系为推销秋臣痘痘消产品,该广告的署名为中美秋臣化妆品公司、振华伟业公司。振华伟业公司是秋臣公司在北京的经销代理商,在本案诉讼中其自认该广告为己发布,而该广告中中美秋臣化妆品公司的名称与本案被告秋臣公司的企业名称不符,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广告系秋臣公司与振华伟业公司共同所为,故本院认定振华伟业公司系2001年8月20日《卫视周刊》发布的秋臣痘痘消广告的广告主,对该广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振华伟业公司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1年8月20日《卫视周刊》发布的广告告知消费者的信息是张显臣为显臣粉刺净及秋臣痘痘消的发明人,显臣粉刺净含有西药激素成分,秋臣痘痘消不含有西药激素成分,而西药激素成分虽然对消除痤疮有疗效,但会有一些副作用,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除痘产品时,应选择不含西药激素成分的产品。至于显臣粉刺净中含有的西药激素成分的内容以及含量,是含有西药成分以及激素成分还是含有西药类激素成分,该广告却只采用了含糊其词的方式,没有明确指出。由于该广告未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显臣粉刺净所含有的西药激素成分的内容及其含量,仅告知消费者含有西药激素成分的严重后果,故该广告实际是在暗示消费者应选择秋臣痘痘消而不要选择显臣粉刺净。而显臣粉刺净是按照皖Q/WS-24-95(健)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在该药品标准中明确记载显臣粉刺净应含有不得少于1.8%的氯霉素,而氯霉素就是公知的抗生素类药物,属于西药。振华伟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发布广告前对显臣粉刺净的成分进行过检测,却利用该广告将两种产品的成分进行了比较,夸大和突出说明西药激素成分的副作用,其实质在于贬低显臣粉刺净,必将对消费者在这两种产品中进行选择时产生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该广告虽然是化妆品广告,但亦不应与与之有相同功效、用途的其他药品进行比较。振华伟业公司利用上述广告行为,对原告的商品的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了显臣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已构成对显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振华伟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