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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特网华信息技术与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不正当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3-16 当事人: 周顺荣、吴庆宏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5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院72号楼正豪兴兴写字楼416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顺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萍,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后海西沿14号。

  委托代理人李宗铭,女,蒙古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宇,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车站西街13号院1号楼3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房德权,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特网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4)朝民初字第1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安泰科公司原审诉称:安泰科公司通过所经营的“中国金属网”为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亿特网华公司也从事有偿网络信息服务。亿特网华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安泰科公司网站上下载、抄袭大量行业动态信息、分析文章,并上载到其经营的“中华商务网”。安泰科公司认为亿特网华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了信息采集成本并低价销售给客户,导致安泰科公司的客户流失到亿特网华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亿特网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中华商务网”、“中国金属网”及相关行业媒体上向安泰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上诉人亿特网华公司原审辩称:“中国金属网”由安泰科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共有,安泰科公司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亿特网华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客户也有权选择签约对象,该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安泰科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安泰科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5日,经营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是“中国金属网”(域名为“metalchina.com”)的所有者之一和实际经营者,通过该网站为客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即用户需购买不能多用户同时使用的帐户及密码才能浏览该网站内的相关信息。该网站的另一所有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权利。

  亿特网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3日,是“中华商务网”(域名为“chinaccm.com”)的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但也采取出售帐户和密码的形式向客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

  “中华商务网”开户费200元,信息费按栏目收取,每年2200元至8000元不等,另可根据情况享受折扣;“中国金属网”开户费15 000元,信息费每年15 000元左右。安泰科公司的部分用户在信息服务合同期满后成为亿特网华公司的用户,即在“中华商务网”开户并付费获取信息。

  依安泰科公司的申请,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分别于2003年8月28日、10月30日、12月10日,对上述两个网站上的内容,尤其是用户输入密码登录网站后可浏览、查询到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用户输入密码登陆“中华商务网”,可查询并浏览的文章中有162篇与“中国金属网”在先发布的有关金属市场的报道性、评论性文章相同。“中国金属网”发布的上述署名文章系与安泰科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市场分析与研究人员所采写、编译。亿特网华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网站上相应文章的来源。

  另查明,安泰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1 520元、律师代理费15 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安泰科公司与亿特网华公司均利用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有关金属市场的信息服务,且经营模式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亿特网华公司擅自将安泰科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信息纳入自己的网站,并低价收取信息服务费提供用户使用,构成对他人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亿特网华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冲击了“中国金属网”的实际经营者安泰科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鉴于该网站的另一所有者也已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因此安泰科公司有权要求亿特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亿特网华公司有关安泰科公司不能单独提起诉讼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安泰科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故综合考虑亿特网华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情节后果、信息服务费收取标准、安泰科公司为诉讼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鉴于安泰科公司没有以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声誉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故对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三、驳回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亿特网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安泰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原审在双方当事人未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下,当庭变更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安泰科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为中国金属网的所有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原审对诉讼主体的认定违法;且涉案文章均来自公开的新闻报道或其他公开传播渠道,安泰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文章系其采写、编译,双方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也属正常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包括涉案行为,亿特网华公司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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