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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与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不正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耀军、林雪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3-29 当事人: 廖晓霞、葛斐、陈耀军、林雪松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3197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民初字第3197号

  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南座1层。

  法定代表人廖晓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新平,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光卫,男,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

  被告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西郊宾馆3号楼B2室。

  法定代表人葛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平,北京市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耀军,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力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泽苑33号楼4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和平,北京市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雪松,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力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泽苑33号楼4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和平,北京市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特迅)诉被告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特迅)、被告林雪松、被告陈耀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奥特迅的委托代理人雷新平,被告北京奥特迅、被告林雪松和被告陈耀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奥特迅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2月20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生产经营用于电力设备的产品。我公司产品曾用于三峡左岸电站等国家级重点工程,并曾多次获奖,我公司在行业内属于知名企业。林雪松系我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陈耀军亦系该办事处职员,二人系夫妻关系。陈耀军于2003年12月在北京市恶意注册了北京奥特迅,并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故意使用“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字样引人误解,引起市场混淆,与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林雪松与陈耀军系夫妻关系,故林雪松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有关系。综上,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名称专用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京奥特迅变更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出现“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字样;2、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2 081元和诉讼合理支出32 000元。

  被告北京奥特迅辩称,北京奥特迅系我公司依法核准注册并使用的名称,应受法律保护,且该名称与深圳奥特迅存在差异,未侵犯深圳奥特迅的名称。我公司在对外签约时使用的是北京奥特迅的公章,未与深圳奥特迅进行混淆。另,深圳奥特迅要求我公司变更名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深圳奥特迅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雪松辩称,我未参与北京奥特迅的注册和经营,未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亦未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约,故我与该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关联性,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我要求法院驳回深圳奥特迅对我的起诉。

  被告陈耀军辩称,我于2002年7月离开深圳奥特迅,于2003年12月注册成立北京奥特迅。我使用“奥特迅”字号注册北京奥特迅符合法律规定,且我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出资已全部到位。我要求法院驳回深圳奥特迅对我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

  深圳奥特迅于1998年2月20日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高频开关电源”和“开发嵌入式软件、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不含限制项目)”。该公司的电力设备产品被用于三峡工程左岸电站、广州地铁、二滩水力发电厂、江苏田湾核电站等工程项目,且该公司的智能型微机控制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成套装置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被列为广东省重点新产品。该公司曾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十佳创业企业、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等荣誉称号,在电力设备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林雪松和陈耀军均于1998年10月到深圳奥特迅工作,二人均未与深圳奥特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林雪松任深圳奥特迅北京办事处负责人,陈耀军亦被调至该办事处工作。陈耀军自2002年7月起未到岗工作,林雪松自2004年8月起未到岗工作,深圳奥特迅则自相应月份起停发二人工资,但其二人至今均未与深圳奥特迅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其二人亦未与深圳奥特迅发生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3年11月21日核准了陈耀军申请的企业名称“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奥特迅于2003年12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股东登记为陈耀军和刘宇峰,陈耀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北京奥特迅于2004年7月6日与江阴市供电局签订二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标的为110KV青阳变直流系统1套,合同价款为15.08万元;另一份合同标的为110KV虹桥变直流系统1套,合同价款为15.08万元;二份合同的出卖人处均为“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落款处签名为“郝铁军”,并加盖北京奥特迅公章。郝铁军系深圳奥特迅北京办事处职员,北京奥特迅就郝铁军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一节未做出合理解释。后深圳奥特迅按照上述二份合同的标的要求向江阴市供电局发货,深圳奥特迅当庭称如此为之系因接到林雪松通知,该公司以为林雪松代其与江阴市供电局签订合同;而三被告则当庭称无法解释深圳奥特迅代北京奥特迅发货的原因。另,三被告当庭否认收取江阴市供电局上述合同价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三被告亦未提供深圳奥特迅代北京奥特迅向江阴市供电局发货后曾与深圳奥特迅进行结算的任何证据。

  2004年7月5日,深圳奥特迅与无锡市星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110KV青阳变直流系统和110KV虹桥变直流系统各1套,合同价款共计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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