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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咨询(上海)诉被告曹夏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中国授权网提供会员免费注册服务。免费会员的权限包括浏览、发布和自助管理供求商机信息和企业新闻、加入中国授权网企业黄页名录等。中国授权网网站中的企业分类包括服装、配饰、玩具、文具礼品、食品、家居用品、音像制品、图书制品、商务咨询、商标注册代理、法律咨询、零售采购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表明中国授权网在2005年11月28日的最新加入企业包括匹欧匹实业有限公司、青禾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法宝国际有限公司、国维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金箭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中华卡通制作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中国授权网还刊载了上述六家企业的简要介绍。被告晶秋公司庭审中确认其网站免费会员还包括英雄门卡通商业策划公司、澄海市玩具协会以及上海绿豆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工商查询信息表明上海绿豆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蓝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相同,但前者系广告业公司,后者系计算机服务业公司。中国授权网在自己的网站、中国玩具网、中国文具网、中国服装网、亚洲文具网等网站以及对外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刊载了了以下内容:中国授权网系“目前国内授权行业为数不多的颇具知名度、信誉度和影响力的专业网站,中国授权行业的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强大的网站功能、准确的市场地位、独特的战略措施和完善的客户服务,为国内外授权相关企业架起一座贸易交流平台”,“在这里,你不仅可以找到中国的优秀品牌及优秀的生产企业,而且您还可以查询到欧美、日本等国的著名授权品牌。”原告为诉讼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工商查询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

  一、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原告对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收集到的授权业相关企业信息进行特有和实用的编排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CRM销售管理子系统。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该子系统现已成为原告推广现有各项产品、开展授权经营活动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尽管该子系统收录的内容即其各组成部分可能在有关的公开资料上有记载,但是,把这些各组成部分进行具体排列和组合,并使其产生积极的效果,信息持有人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和代价,他人要获得该信息也必然要付出相应的努力和代价,这样的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同时,原告也通过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为此积极采取了保密措施。故该CRM销售管理子系统可以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本案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曹夏君有条件接触原告商业秘密,中国授权网发展客户的速度不合常理,并对外宣传其汇集了国内外各种授权品牌的相关信息,该网站的栏目设置、企业分类与CRM销售管理子系统相似,基于这些原因推断被告窃取并使用了该子系统。本院认为,上述理由仅系原告单方推断,“有条件接触”并不意味实际实施了侵害行为,栏目设置和企业分类不能等同于CRM销售管理子系统,其本身也不属于原告所专有,中国授权网提供的是客户自主注册和自助管理功能,供求商机信息和企业新闻均由客户自身提供,原告CRM销售管理子系统虽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由于本案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获取并使用了CRM销售管理子系统,故原告关于被告侵害CRM销售管理子系统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所涉九家客户名单,按照原告所述,其仅向部分客户寄交了原告的宣传资料并有过互访和电子邮件往来,部分客户信息系取自原告法定代表人参加香港授权展获得的《品牌授权》杂志,本院认为,即使原告所述属实,这些客户名单也不构成原告商业秘密。只有在原告证明其与客户之间建立了稳固的业务关系并为之投入人力、物力和时间的前提下,这样的客户名单才有可能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原告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上列明的企业仅仅只有初步的接触,甚至只是通过某种途径获知了该客户名单及其简要信息,这样的客户名单将难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本案原告所述《品牌授权》杂志系由台湾商流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标明定价公开发行,该杂志的订阅联系城市包括台北、上海、广州、宁波以及港澳地区等。杂志自身的广告也称其涵盖区域广及世界各地,发行遍及全球华人,发行对象涉及众多领域,这表明该份杂志上刊载的信息已经完全公开。原告通过获取该份杂志并进而主张该份杂志上记载的客户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同时,原告将相关信息录入其CRM销售管理子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支持其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故原告关于被告侵害九家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所涉广告宣传用语是否构成对原告利益的侵害

  对于本案所涉广告宣传用语,原告一方面认为曹夏君本人及晶秋公司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财力和能力,中国授权网明显是一种夸大的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认为品牌授权的业内受众较为集中,原告已经对这些受众进行过各种方式的宣传或联系,中国授权网的广告宣传用语足以使有关受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则辩称,中国授权网与利玛公司网站无论在网站定位还是网站性质上均存在差异,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中国授权网在对自身进行宣传时,完全围绕自己能够提供的服务进行宣传,没有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没有明示或暗示中国授权网与原告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词语贬低原告。本院认为,中国授权网称其系“目前国内授权行业为数不多的颇具知名度、信誉度和影响力的专业网站,中国授权行业的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强大的网站功能、准确的市场地位、独特的战略措施和完善的客户服务,为国内外授权相关企业架起一座贸易交流平台”,所使用的这些广告宣传用语总体上属于对网站内容的一般描述,没有包含详细或具体的事实陈述,并无明显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作用,任何一位理性的网站访客通过了解网站的实际架构、服务功能和信息容量均会对网站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中国授权网称“在这里,你不仅可以找到中国的优秀品牌及优秀的生产企业,而且您还可以查询到欧美、日本等国的著名授权品牌”,实际上在中国授权网行业动态、企业新闻、企业大全等栏目中的确可以查询到国内外不少企业信息及品牌信息,这些宣传用语与网站内容基本相符。同时,上述宣传用语并没有明示或暗示中国授权网与原告有任何关联,网站有自己的网址,也明确标明了主管单位。故原告所称夸大的虚假宣传和混淆误认均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广告宣传用语并不构成对原告利益的侵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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