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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与蔡又安计算机网络不正当(3)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四、驳回原告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原告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被告蔡又安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灵石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曾 聆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李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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