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与蔡又安计算机网络不正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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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原告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原告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被告蔡又安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灵石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曾 聆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李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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