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长沙槿之堂科技与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长沙槿之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民三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槿之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16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韵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俊锋,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审被告刘也平,男,1958年8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580821053,住长沙市开福区下麻元岭92号。

  原审被告吉安县卫生局劳动服务公司药店。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18号。

  负责人曾德思,该店经理。

  上诉人长沙槿之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槿之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康美公司)、原审被告刘也平、原审被告吉安县卫生局劳动服务公司药店(以下简称吉安县药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槿之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也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江西康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韵春、万俊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吉安县药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江西康美公司系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湘峰企业合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护肤类、发用类化妆品等。“伊康美宝”妇炎洁系列外用洗液是江西康美公司的主打产品,从1999年1月开始投入市场。“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先后荣获“江西省优秀新产品”、“国家权威检测合格产品”、“江西名牌产品”等称号。江西康美公司通过多种媒介,对其产品进行了促销,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省市卫视和其他媒体进行了长时间、大范围的宣传,其中包括著名歌手付笛生、任静夫妇做的广告家喻户晓,“妇炎洁”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量居同类产品前列。江西康美公司为维护“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分别在江西、云南、安徽、山西、河南等地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仿冒行为,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2003年6月10日,刘也平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长沙市开福区中西生物制品厂,开始生产“海碧雪丽”妇炎洁洗液。同年12月5日,长沙市开福区中西生物制品厂变更为长沙槿之堂公司,有关卫生许可等审批手续作了相应的变更,其产品仍为“海碧雪丽”妇炎洁洗液。长沙槿之堂公司采取先订货后生产的经营模式。2005年10月21日,长沙槿之堂公司通过湖南金艺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宣传其产品并进行招商。吉安县药店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销售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湖南鸿泰医药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销售药品和生物制品。2006年4月3日,湖南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向吉安县药店销售“海碧雪丽”妇炎洁洗液120瓶,单价3.50元,共计420元,同时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质量保证协议。同年4月7日,吉安县药店销售“海碧雪丽”妇炎洁洗液10瓶,单价6元。2006年4月12日,江西康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知名商品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个具体商品在特定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在认定知名商品时,根据具体商品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通常应参酌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江西康美公司使用独特的方法生产“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系列产品,产品质量优良稳定,获得了质监部门的肯定,受到消费者喜欢和信赖,也获得了多种荣誉称号。该产品自1999年投放市场以来,江西康美公司运用科学的营销手段,通过多种媒介大量宣传,销售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综合以上因素,“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的卫生洗液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长沙槿之堂公司辨称“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仅有认知度而无认可度,其不是知名商品,理由不能成立。

  商品的名称是对商品的一种称谓,有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的区分。通用名称是指所有同类商品的名称,只能表示某种商品的类别,而不能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特有名称则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能够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别开来。特有名称并非依法定程序取得,而是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使相关公众将名称与特定的经营者的知名商品相联系,从而达到区分同类商品的“特有”性。在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在该类商品中优先使用,或者虽不最先使用但通过经营者的商业运作,使该名称从不知名到知名,从不显著到显著,具有了新的特定的含义。2、该名称是否达到区分相关商品的作用,即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成份、功能、用途,在某类商品中不具有垄断性。3、相关公众是否将该名称与商品的来源产生联想。4、经营者自使用该名称以来是否一直在排他使用,即通过合法有效的管理未使该名称淡化,由特有名称转化为通用名称。本案中,江西康美公司在卫生用品上使用“妇炎洁”,不属于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江西康美公司在将产品推向市场时,使用“伊康美宝”妇炎洁这一名称,其作为一个整体首先在卫生用品市场上使用。此后,江西康美公司在广告促销、宣传报道、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展示推介等诸多方面凸显妇炎洁名称;消费者青睐其独特功效和优良质量,已将“妇炎洁”与生产者江西康美公司联系到一起,“妇炎洁”成为特定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标识,已形成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以至于许多消费者在卫生用品的认购和信息传递过程中,识别“妇炎洁”的能力强于识别“伊康美宝”注册商标。提起“妇炎洁”,相关公众自然会想起是江西康美公司的产品,足以表征产品的来源。江西康美公司自妇炎洁产品投入市场以来,申请工商行政机关查处和向法院诉讼,对“妇炎洁”名称一直进行了排他使用。“妇炎洁”名称具有特定性,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长沙槿之堂公司辩称“妇炎洁”为通用名称,理由不能成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