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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森船舶诉舟山万和船艇制造不正当竞争纠(2)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被告万和公司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与岱山船厂之间的关联性。

  被告科技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二是原告内部企业的文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万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科技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一、《首例诉网站侵犯专利权案判决易趣网未构成侵权》,以证明国家只要求类似于中国制造网的网站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对由会员自行提供、发布的信息侵权的结果承担责任。二、《中国制造网高级会员服务》,以证明在中国制造网上只有带特殊标记的才是收费会员。结合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展示的第一被告万和公司在中国制造网上的页面介绍,说明第一被告是免费会员。三、《中国制造网用户协议》,以证明第二被告科技公司一向尊重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明确禁止会员发布可能侵权的信息,会员对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责任。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证明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行业规范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在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道时,责任承担以相应义务范围为限。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中国制造网上由第一被告作为免费会员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明显超出了应尽的义务范围。

  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二、三是内部协议,其效力只及于会员,对第三人无效。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无约束力。

  被告万和公司质证后认为万和公司不是中国制造网的会员。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公证书的申请人为舟山东方玻璃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该证据对被告万和公司在中国制造网上刊登公司简介及介绍内容的事实有证明力。对原告提供的舟山市经济委员会、岱山县人民政府、岱山县经济贸易局等的文件及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岱山船厂系原告福森公司的前身的事实有证明力。被告万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其成立时间为2005年1月的事实有证明力。对第二被告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万和公司在被告科技公司所属的中国制造网上刊登了万和公司的简介,内容如下: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岱山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公司的前身是岱山船厂和岱山玻璃钢船厂,始建于1956年,经历了木质船、钢质船和玻璃钢船艇生产制造的各个发展阶段,建造过1500马力的中国707轮、70KW潮流电站载体船、5000吨以下各类散货船及各类渔船等。原告福森公司的前身为岱山船厂,成立于1956年。岱山船厂曾生产过1500马力的707渔政船。

  本院认为:被告万和公司系2005年1月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与原岱山船厂、岱山玻璃钢船厂之间的主体继受性的事实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万和公司在被告科技公司所属的中国制造网(Made-in-china.c0m)的网站上刊登的公司简介中的“公司的前身是岱山船厂和岱山玻璃钢船厂,始建于1956年,经历了木质船、钢质船和玻璃钢船艇生产制造的各个发展阶段”内容应为虚假。故被告万和公司冒用原告的发展史在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在主观上具有扩大被告企业及其产品在该行业的市场影响力的故意,从而在后果上对行业内的消费者产生误导,破坏平等的竞争秩序,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原告改制前企业岱山船厂曾生产过的1500马力的707渔政船与被告万和公司在中国制造网刊登的公司简介中所称的“建造过1500马力的中国707轮”的同一性,原告仅提供了其公司的内部文件,未提供该船实际竣工、权利证书等证据,故本院对同一性难以作出认定,对原告所提出的被告万和公司冒用原告生产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万和公司答辩意见中所提出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的客体为商品,而非经营者本身,被告万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认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平等竞争关系的行为,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被告万和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10万元的损害赔偿额,因原告未对其因该虚假宣传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也未对被告万和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故本院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难以认定。基于被告万和公司在网页上虚假宣传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酌情考虑确定被告万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科技公司所属的中国制造网系从事商业信息发布的网站,其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原告在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科技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告万和公司在其所属网页上所作的公司简介等信息含有侵权或违法内容,且被告科技公司在《中国制造网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会员发布可能侵权的信息,会员对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责任,再则被告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将被告万和公司的公司简介信息予以终止,故被告科技公司的侵权事实不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万和公司在中国制造网和相关网站上更正公司简介的内容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科技公司已将该简介内容在网站上予以终止,故无更正的必要,若被告万和公司要重新刊登,其内容不得违法和侵害他人权益。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万和公司在网页上所作的虚假宣传,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企业信誉下降或在同行业中产生不良影响,且赔礼道歉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一般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商誉权等情况,在本案中并无侵害原告此类权利的事实,故无赔礼道歉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福森船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910元,由原告浙江福森船舶有限公司承担1955元,由被告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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