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英汉词典》外研版、《英汉汉英词典》、《现代英汉词典》和《现代汉英词典》等四本词典的发行量分别为51.4万册、16.1万册、38万册、39万册,发行量均较大,其中《英汉词典》外研版、《现代汉英词典》和《英汉汉英词典》还分别荣获“1996-1997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教类)”、“第五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二等奖”、 “2003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教类)”等奖励。外研社对上述词典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使其在英语工具书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销量,故上述词典系知名商品,其封面设计均有别于其他图书,形成了上述系列词典特有的装潢。
将《英汉词典》外文版与《英汉词典》外研版、《英汉汉英词典》、《现代英汉词典》和《现代汉英词典》的封面及书脊装潢相比,虽然词典名称、相关文字并不相同,但封面及书脊的底色、文字颜色、线条及图案等设计元素的排列组合及排列位置基本相同,且二者均为英文工具词典,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院认定外文社出版的《英汉词典》外文版与外研社出版的《英汉词典》外研版、《英汉汉英词典》、《现代英汉词典》和《现代汉英词典》的封面及书脊等装潢相近似。外文社辩称外研社出版的涉案词典的设计风格广为出版社所用,但其所提交的对比词典无出版时间,也不能证明其他词典是否构成知名图书,故本院不予考虑。因此,外文社关于《英汉词典》外研版、《英汉汉英词典》、《现代英汉词典》和《现代汉英词典》的封面及书脊装潢不是外研社特有的,故消费者不会导致误认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英汉词典》外文版的出版时间晚于《英汉词典》外研版、《英汉汉英词典》、《现代英汉词典》和《现代汉英词典》,外文社应当知道《英汉词典》外文版的封面及书脊装潢与《英汉词典》外研版、《英汉汉英词典》、《现代英汉词典》和《现代汉英词典》相近似,但其仍然使用该封面及书脊装潢,故本院认定外文社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出版发行《英汉词典》外文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本案仅涉及财产权利,并未涉及人身权利,而赔礼道歉并非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故外研社主张外文社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根据外文社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侵权后果、《英汉词典》外文版的定价、印数和销售利润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外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英汉多功能词典》的涉案封面及书脊;
二、被告外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济损失四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外文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 陈 源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