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国风因特软件(北京)诉北京安博士不正当竞争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⑿点击IE,使用IE工具条上“上网助手”中的“IE修复专家”,显示仍无法使用。

  国风公司又分别于2005年12月21日、2006年6月5日申请同一公证处进行了两次内容与前一公证内容相似的公证,公证费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国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收据,安博士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软件登记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手段谋取市场竞争优势;安博士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间谍软件免费检查”服务,但却未明确证明所检查的上网助手软件的“间谍”行为,如窃取用户商业秘密等,此服务有损于国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应属侵权;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辨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又辨称否认国风公司的上网助手软件的权利人身份,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国风公司要求安博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安博士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安博士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不再全部支持国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涉案“安博士”网站上将原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上网助手”软件列为间谍软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涉案“安博士”网站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六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韩 棋

  人民陪审员 邢爱芬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 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