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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太子奶与枣庄凯源食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谢兴华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1-27 当事人: 李途纯、姚远、谢兴华 法官: 文号:(2006)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途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颜忠军,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桂阳县泗洲乡竹溪村3组38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君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谢兴华,男,1950年6月23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堤升街生资公司1栋302号,系株洲市芦淞区兴华牛奶面包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畅,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6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一被告)、谢兴华(第二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第一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于2006年7月31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第一被告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7日、2006年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明,第一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友,第二被告谢兴华的委托代理人刘畅参加了第一、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忠军参加了第一次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太子”“日出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日出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发酵型乳酸菌奶饮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原告“日出及图”的图文组合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同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销售与原告“日出”太子奶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造成与原告“日出”太子奶相混淆。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被告销售第一被告生产的侵权商品已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生产、销售标有“太子”名称的奶制品,或与原告“太子”“日出及图”图文组合商标的仿冒品,销毁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及工具;2、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与原告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尚存的该包装、装潢,停止销售有该包装、装潢的商品;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消除影响;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为自己生产,但该商品使用的是自己的“凯源及图”商标,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己商品使用的“太子奶集团”字样是经香港太子奶公司授权,使用的是香港太子奶公司的字号,属合法使用,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谢兴华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的诉求和陈述无异议,自己是在不知行为侵权的情况下销售的,并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保证以后也不再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经审理查明,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香港注册的太子奶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奶饮料系列产品上使用(香港)太子奶集团有限公司商号。之后,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发酵乳酸菌饮料”和“高钙型乳饮料”等奶饮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太子奶集团”字样。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株洲市芦淞区的兴华牛奶面包店发现上述产品销售,认为该产品使用了自己驰名商标“日出及图”的图文组合,同时商品包装上使用“太子奶集团”字样与自己知名商品“太子奶”相混淆,不仅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于2006年11月20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太子”、“太子奶集团”字样包装的商品,销毁标注有“太子”、“太子奶集团”字样的商品包装;

  二、由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被告谢兴华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销毁尚存被诉侵权商品;

  四、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210元,诉讼保全费1050元,合计6260元,由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六、被告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万元,在2006年11月27日前付清。该款付清后本协议生效,到时未付清由法院判决。

  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各当事人及本案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字。上述枣庄凯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万元已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本调解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爱霞

  审 判 员 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 颜松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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