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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港地产与北京新港置地房地产经纪不正当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北京新港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港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8-08 当事人: 肖启良、刘瀚斌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969号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民终字第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港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院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瀚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03双学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港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号10号楼A座(住宅)2区805。

  法定代表人肖启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子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港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新港地产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港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姚克枫,被上诉人北京新港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新港置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12日,北京新港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房地产信息咨询等。同年9月2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新港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2004年10月21日,北京新港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未予具体限定。

  新港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瀚斌曾在新港置地公司任策划经理。

  2006年1月16日,新港置地公司以新港地产公司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新港地产公司停止侵权、更改带有“新港”字样的公司名称;在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和《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支出11 256元。其主要理由是:新港置地公司从成立起即简称“新港地产”和“CHINALAND”,并以该简称作为商号对外开展业务,新港投资公司从事与新港地产公司相同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也使用“新港地产”和“NEWLAND”作为其公司的简称;新港地产公司在其对外宣传中大量利用新港置地公司商业业绩,复制新港置地公司拥有版权的文字图片,误导相关公众;新港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瀚斌原在新港置地公司任策划经理,在职期间即在外申请注册了与新港置地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并对外宣称注册成立了子公司,故意制造企业名称上的混淆。

  另查明,新港置地公司提交的其与山西恒实杨家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中对“和信商业广场”创作的全部图像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做出约定,明确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山西恒实杨家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新港置地公司享有署名权。

  新港置地公司还指控新港地产公司将山西临汾的“星城国际”项目、北京朝阳区的“柏林爱乐”项目、“怡和广场”项目、“怡和国际广场”项目说成是其自己的项目,也属虚假宣传,但未予进一步举证说明。

  新港置地公司为证明其向新港地产公司索赔25万元合理,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包头市劲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置地前景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置地前景公司签订的《地产营销策划代理合同》及新港地产公司的《太原和信商业广场写字楼项目策划顾问委托合同》,上述三合同在有关策划类代理费方面分别显示为: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代理费总额20万元;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代理费总额12万元;未标建筑面积,代理费总额18万元。新港置地公司表示策划项目代理费一般固定为每项不超过20万元,营销类项目代理费一般为成交额的1.6%左右。新港地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新港置地公司就其向新港地产公司主张合理支出11 256元,向原审法院提交了1万元律师费发票、1020元公证费发票、236元工商信息查询费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具有区别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特别是同行业企业主体的功能。其中,“字号”是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区别特征部分。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港置地公司和新港地产公司双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部分都显示为房地产领域,“字号”都使用了“新港”二字,双方从事同业经营,具有竞争关系。

  新港置地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成立,一直延用“新港”字号至今。新港地产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成立,因此新港置地公司注册成立在先。

  新港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瀚斌曾为新港置地公司单位的策划经理。新港置地公司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回单”可以证明刘瀚斌最后一次领取工资的时间为2004年11月16日,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习惯出发,当月给付的应当是上月的劳动报酬,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其他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6日。由于新港地产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04年10月12日,能够证明刘瀚斌在准备离开新港置地公司单位的同时,已经开始了筹建新港地产公司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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