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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乾机电设备与北京清大科技不正当竞争纠(2)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以上事实,有《关于专利99111339.x号的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专利99111339.x所有权的说明》、《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乾公司高精度小感量核子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变更专利申请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行政判决书、诉讼费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另查明,清大公司的前身为北京清大电子仪器联合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清大电子仪器联合公司于2001年8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2月2日,清大公司发表《小感量核子秤是清大公司的专利产品》一文,文中提到:“中乾公司利用99111339.x等清大公司技术生产的所谓第二代小感量核子秤是非法、侵权产品。清大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2001年3月,清大公司与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名为《小感量核子秤是清大公司专利产品》的联合声明,文中亦提到“小感量核子秤是清大公司独家经营的专利产品,其专利技术5106808和99111339.x均为清大公司所有,其他任何生产、经营小感量核子秤的行为均属违法”。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小感量核子秤是清大公司的专利产品声明》、《小感量核子秤是清大公司专利产品的联合声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在开展自身业务的同时,亦应当对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尊重,不应当通过散发不实信息的手段来达到降低竞争对手的社会声誉、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的目的。

  本案中,中乾公司在清大公司享有“小感量高精度皮带核子秤”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对外发布的有关材料中使用“为了消除清大公司广泛散发的‘小感量秤是清大公司的专利产品’不实宣传,特此敬告用户”、“中乾公司是该专利唯一的合法使用者。凡其他厂家依此技术生产的产品均属侵权产品”等用语,误导了社会公众,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侵犯了清大公司合法的竞争权利。中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中乾公司提出其发布的《关于专利99111339.x号的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专利99111339.x所有权的说明》两份宣传材料系针对清大公司的对外声明而作出的解释,因此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一节,本院认为,中乾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负有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的社会责任。如果中乾公司对清大公司的行为性质持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中乾公司对外发放的两份宣传材料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及误导作用,其措辞也已经超过了澄清事实和解释的范围,构成了对清大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对于中乾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6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佟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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