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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2)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自2007年2月至2008年9月,利郎中国公司获得了多种荣誉,包括“2004—2006年度工商信用良好企业”、“2006年度全国中型工业企业”、“2006年度福建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50强”、“2005——2006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6年度福建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300强”、“2007年福建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7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2007年度福建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50强”、“中华名特优产品指定供货单位”、“2007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企业”、“2008中国潜力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等。

  北京利郎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

  域名为www.lilangtie.com的网站为北京利郎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该网站有对北京利郎公司销售的领带和衬衫的展示。在该网站首页及各级子页面下方均有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称、订购热线和电话、联系地址。点击“联系我们”后,可以看到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称、订购热线、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在网站的顾客留言中,有“我想开一个利郎专卖店,……”、 “希望详细了解批发利郎领带的流程和资金预算”、“利郎的负责人你们好,……”等留言。

  2008年11月7日,利郎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镇从北京利郎公司购买了两件衬衫、两条领带,共支付了800元。并现场取得了一张名片。在名片上印有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称、联系地址、订购热线等。在北京利郎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印有带北京利郎公司全称的财务专用章。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北京利郎公司自认其经营的方式为委托他人为其加工“好利郎 HAOLILANG”商标标识,从北京市木樨园市场采购衬衫和领带,将商标标识附加在衬衫、领带上再行销售。

  北京利郎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及其在商品上附加的标志的知名度,也未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且未对其为何利用“利郎”二字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做出合理的解释。

  利郎中国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千元、律师费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各种荣誉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公证购买的衬衫及领带、律师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则。他人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在先取得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予以注册使用。

  本案中,利郎中国公司与北京利郎公司均为经营服装产品的公司,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利郎中国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北京利郎公司成立时间,利郎中国公司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利郎中国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均为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三者具有关联关系,且“利郎”二字均为三者的字号,因此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公司和香港利郎公司共享“利郎”字号的权益,故利郎福建公司对“利郎”字号的宣传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及于利郎中国公司。“利郎”既为商标,亦为企业字号,因此对“利郎”商标的宣传亦为对“利郎”字号的宣传,“利郎”商标的知名度亦可认为是“利郎”字号的知名度。在利郎中国公司成立之前,利郎福建公司已对“利郎”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利郎”品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很大的知名度。在利郎中国公司成立之后,利郎中国公司即获得了“利郎”商标的使用权,并继而受让了“利郎”商标,且对“利郎”商标和商品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因此在北京利郎公司成立之前,“利郎”商标通过利郎福建公司和利郎中国公司的宣传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了一个较高知名度的利郎中国公司,应当主动避免与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但北京利郎公司却仍然选择与利郎中国公司字号完全相同的“利郎”二字作为自己的字号予以注册使用,又不能对其选择“利郎”二字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尽管北京利郎公司的企业名称也经过了工商注册,但其选择“利郎”二字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知名的字号的行为,故北京利郎公司以经过工商注册为由提出不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在北京利郎公司成立后,利郎中国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继续对“利郎”商标进行广泛持续的宣传,且获得了更多的荣誉和更高的知名度。利郎中国公司获得了“2006年度福建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50强”、 “2006年度福建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300强”、“2007年度福建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50强”、“中华名特优产品指定供货单位”、“2007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企业”、“2008中国潜力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等诸多荣誉。利郎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但北京利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亦存在较高知名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北京利郎公司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就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郎公司和利郎中国公司的商品来源以及两者的关系存在混淆和误认。从北京利郎公司网站上的留言来看,也已经实际产生了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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