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公司兼并 >
西方国家对企业兼并政策性规定(4)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制。

  欧盟的兼并规则规定集中行为能否获得批准的标准是:该集中行为是否创设或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其结果是使共同体市场或该市场上某一独立部分的竞争受到显著损害。这里市场优势地位的关键是市场份额。规则规定:创设市场优势地位是指A公司通过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将其兼并,或是AB两公司共同设立一个集中型的公司C,在第一种情况下的A公司和第二种情况下的C公司由此获得了市场优势地位。加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兼并其它公司来加强已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一项创设和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而同时又对竞争造成损害的兼并案一般不会得到欧共体委员会的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兼并行为的公共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仍然是市场结构理论。作为公共政策法律形式的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损害竞争的兼并行为,而相应的兼并准则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市场结构的过度集中,保持市场上足够多的企业,以促进有效竞争,因而兼并准则更多的是一种预先控制的方法。当兼并发生于低集中度的市场或兼并并不损害竞争而是有利规模经济时,反垄断法和兼并准则并不一概予以禁止。

  参考文献

  [1]克拉克森等.产业组织:理论、依据与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

  [2]斯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1989

  [3]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4]张伯伦.垄断竞争理论.商务印书馆,1961

  [5]龚维敬.企业兼并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6]威斯通等.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7]沈志渔.国外企业的并购对我国的启示.中国工业经济,1997.9

  [8]Donald A Hay,Derek J*Moriss. Industrial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9]Stephen Martin. Industrial economics. Macamillan Company,1994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