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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主体的法律风险
www.110.com 2010-08-05 13:58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主体有特殊要求,在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若主体不适格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这种规则,故意制造主体不适格情况进行欺骗,给当事人造成法律风险。

  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较易识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主体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仅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准确识别。

  (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情况并非只存在买卖合同,如技术秘密许可合同,许可方并非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人,甚至是许可方侵权获得的技术秘密,带来的法律风险危害不容忽视。一些市场主体利用无权处分,将自己能够控制的合同标的以非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予以处置,一旦感觉交易对自己不利,就主张合同无效,阻止交易进行。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只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十分严重。

  (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这类关于法定资格的规定,常见于一些部门法规,建筑、医药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往往有此类限制性规定。若因不符合法定资格将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害通常难以预计。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同亲面临法律风险。如众所周知在经济交往中为提高自己履约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以这样的主体提供担保实质上并没有任何担保效果。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样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效力待定。这种情况需要认真理解合同内容才能够准确识别。常出现在与集团公司合作,为交易方便将若干个公司共同履行的义务纳入到一个合同中约定。

  一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二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须通过法人机关的特定自然人来行使,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职务对外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授权委托。如果授权有缺陷导致合同无效,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员,由于是否离职很难查证,因此企业仍然应当坚持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在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案例纠纷屡见不鲜。

  买卖合同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这里对此情况说明一下: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建筑法律主体,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这样一旦违约,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

  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

  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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