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湾很多企业为了节省人事成本,会降低工资及劳健保费,但其中会产生问题。降低劳健保费用,是否合理要能够自圆其说且还要能说服主管机关,这里面就是个盲点。下降之后会不会影响劳资关系、员工的权益有没有受损,这些都要在法律上与管理上风险加以权衡利弊得失。
3.很多公司在景气不好的情况下,开始把一些员工签成定期契约。但是台湾员工是以不定期契约为主,现在老板担心成本问题,于是开始找契约工,一次签半年,或不定时(part time)的员工、工读生,归类为非正式员工的临时员工,这就会产生问题。
4.加班费的问题。台湾实务上除了制造业工厂生产线上员工,为激励产量以配合交期,会发给加班费外,其他如主管、业务人员等是不流行发加班费的,与劳动法令出入很大。
5.台湾劳工请假规则中把事假、病假写到上限日数,易生误解。应区隔是事实假或是权利假。所谓事实假是要确实发生了法定事实,劳工请假规则中规定除了有治疗、休养必要以外,不能乱请病假,需依照事实,公司可要求相关证明;事假亦然。法律规定的是上限,并不是说一年有14天可以请事假,事实假须有事实发生才可以请。真正的权利假只有特别休假,与工作年资有关。权利假是说拥有这个资格条件之后,就取得这个权利,公司不能剥夺。何时请特休可以与公司申请协商,也可抛弃权利,若协商好的特休因为公司原因而没有休完,可申请公司补偿,因为这是员工既得的权利。
6.自请退休的主导权是在于员工,雇主不能拒绝。但实务上可能有问题,、因为公司没有准备预算,所以员工仍然无法退休。强制退休主导权在雇主,就可以弹性押后。另外退休准备金与工资垫偿基金不可混为一谈,退休准备金在劳基法的规定是2%提拨到中信局,全台湾有提拨中信局退休金的不到10%(至92年6月止),这些有提拨的公司都是大企业或国营企业,员工人数占了44%至45%,但无法确定提拨的金额是否足够。工资垫偿基金来自劳保局,若企业经营不善,员工被积欠薪资在6个月内的可由劳保局垫偿。目前发现许多公司故意倒闭,为的就是要跟劳保局拿到这笔基金。
7.现行雇佣关系三个容易混淆的形态:承揽、委任、雇佣。
■承揽:有点像工作外包形式,将工程包过来做,做完就结案。例如现在许多公司都是找人才派遣,承揽关系就产生了。
■委任:委托做一件事情,例如单向委托或长期委托,一般而言自主较强。劳工法令是保护劳工,身为总经理能有较多的自主权,可能成为委任关系,所以越是高阶的人,在劳动法令的就保护会下降。
■雇佣:大部分公司员工都还是雇佣关系。这三种关系都可能陆续或同时在公司出现,身为人力资源者需要去严谨地做区隔,对于兮司有多少人是属于委任关系,皆要一清二楚,以免产生权益不分的后果。
8•劳动法中有罚责规定,对企业产生吓阻作用。面对守法守纪以及成本增加的风险,人力资源专业经理人要对成本、风险的管理做好分析。以退休金为例,因为成本增加所以守法的人少。但将来修法后,提拨准备金可能放入个人帐户,所以员工的敏感度会提高,可能劳资争议会增多。老板需抉择守法或违法的问题,多半是采“两取其轻”的思路考量。处罚成本分为三段:
■刑事案件:不是所有劳动法令都有刑事处罚。台湾的劳动法令慢慢除罪化。刑事罚一定有明文规定,包括:判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劳动基准法中易产生刑事案件的是第十七条的资遣费不发给。
■损害赔偿:民事处罚就是损害赔偿、造成公司损害,公司造成对被害员工的侵害,本应有的权益而公司没给,是必须透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例如:企业不支付员工退休金所形成的给付之诉。
■行政处分:政府公权力机关对公司的处分,一般是行政罚锾。与员工无关系。例如:员工超时工作、假期工资不给付等。
这三个观念需分清楚其当事人不同。刑事罚的处罚对象是公司的代表人或是公司本身处罚罚金,有可能两罚。刑事案件中根据统计一般很少有因劳基法而坐牢。民事赔偿的被告是公司。行政处分原本是政府对公司,但是实务上处理劳资争议时的压力在于员工运用这些来胁迫公司,员工原本的诉求也许很单纯,但可能会运用其他方式来威胁公司。台湾企业很容易犯的错误是退休金未提拨、劳健保费以多报少、福利委员会没有成立,这些都会成为劳方为满足需求而要胁雇主的手段,资方可能因此和解,但基本上公司既成问题并没有解决。不过人资人员并非企业的决策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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