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计算诉讼费用
www.110.com 2010-08-05 15:30
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时应先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如果将派生诉讼视为一般的财产案件并以原告股东的请求额计算受理费,将会增加原告的诉讼负担,从而将会阻止一大部分股东派生诉权的行使。考察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大致有以下两种做法:首先,按照诉讼标的来计算,主要是英美国家的做法,即以原告股东向法院提起的请求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诉讼费用,这会使得诉讼费用非常巨大,加重了原告的负担[4];其次,确定具体数额,主要是日本和韩国。日本在1993年修改的《商法典》的第267条中新设了第4项,该项规定“计算股东代表诉讼的价额时,应将诉讼请求看做是非财产上的请求。其诉讼费统一规定为8 200日元。”即不论原告股东所提出的请求赔偿的标的是多少,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均列为非财产诉讼案并确定一个比较低的固定费用。这种诉讼收费方法能够减轻原告股东的诉讼成本负担,对推动股东派生诉讼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韩国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无法知道诉价的诉讼,不考虑请求金额,一律将诉价作为1 000万韩元,计算印纸税(诉价的5%)[5]。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计算标准,学者大多认为应当采取按非财产案件进行收取,即按每件案件收取固定的受理费[6]。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因为一般的派生诉讼所涉及的争议金额都十分巨大,并且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所获利益是直接利益,股东所获利益为间接利益。若按照普通的财产案件,根据涉及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会导致巨额的案件受理费,使大多数为了公司利益而欲提起诉讼的股东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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