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审计评估 >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类表决的法理分析(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以上数来进行。英国公司法也规定,类别会议所需法定人数为至少持有或代表委托人持有已发行该类股份1/3的3个人。

  根据我国《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82 条、83 条的规定,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1/ 2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如果实际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达不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 以上时,会议应推迟举行,公司在5日内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该类别股东后举行;即使再次出席会议的股东仍不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一半的,只要出席类别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仍为有效。上述规定值得股权分置改革分类表决机制借鉴。建议类别股东大会股东的出席率要件定为有表决权股数的1/2,如果首次出席人数未足有表决权股数的1/2,可采用二次催告程序免除公司责任。这样既保证了改革的相对公平,又有助于提高改革的效率。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类表决的法理分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