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法律的角度去考察,立法的背后还有其深厚的思想要源,这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生存权思想
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立法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序,特别是将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
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一个人,仅因他是人,就享有权利,只要“把人当人看待”,就要承认人权,如果否认某个人或某些人享有人权,就意味着把他或他们排除在人类成员之外了。生存权是指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最早的人权体现为一种自然权,是天赋人权,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其中最具代表的是英国的堆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卢梭等。这些学者都是自然法论者,如堆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另外,人人不都是自由的,“每一个人有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英国的洛克也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天然合理的,在人们最初生活的自然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且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自然状态是和平、互助和安全的状态,“自然状态由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然和财产。在这里洛克提出了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四种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有、不可转让。卢梭也认为,维护人的本性,就是维护人为之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捍卫天然的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这些学者的主张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思想。它是一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和国家不干预理论下形成的,后被概括为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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