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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外国投资者增资并购境内企业
www.110.com 2010-08-05 14:11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其中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1 、股权并购:( 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资产并购:( 1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收费标准 (一)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按设立登记收取费用。 按注册资本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 100 元。 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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