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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www.110.com 2010-07-31 16:40

    1、股权并购: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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