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此次众多修订条文是为了回应公司发展IT化的。如对一百七十二条有关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就在第四项中增加“其通知经相对人(指记名股 东)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此修正可以节约公司召集股东会通知事务的成本。另增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一: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得采行以书面或 电子方式形式其表决权;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其行使方法应载明于股东会召集通知。前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亲自出席股东 会。但就该次股东会之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之修正,视为弃权。此修正是为弥补之前公司法就股东出席股东会仅有亲自出席及委托出席两种方式,也是为了让股东更多 的参与到公司的营运决策中来,尤其是中的中小股东。又如在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二增加三款,第一款: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中,其意思表示应 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意思表示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消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二款: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欲亲 自出席股东会者,至迟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撤消前项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期撤消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第三款: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 使表决权并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此规定是明确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程序性限制,从而力求避免 实践中的纷争。另增订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以电子方式制作及分发股东会议事录。此举乃是“应电子科技之进步,节省公司通知事务之成本(立法说明)”。 [9]
三、其他制度的完善:
其他有关事项的修正主要涉及到以下七个方面:
其一,增订第十八条之三,全面推动公司行号营业项目的代码化。此举是为了提升行政效率,并方便公司设立登记。
其二,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三,增列“以其自行研发之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作价投资的法人”及“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属于其创设目的相关而予核 准的法人”可为的发起人。允许“自行研发之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作价投资的法人”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此举是为了促进有研发能力并有研发成果 的非公司组织的技术法人或研发法人,以其拥有的研发成果与有资金的企业结合,进而推动产业升级;而允许“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属于其创设目的相关而予核准 的法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目的在于方便将蓄积于非营利体系的资金导向企业,期望有助于整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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