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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3)
www.110.com 2010-07-09 13:33

  1、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而负有清算之责的公司股东不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大量存在。不及进进行清算的必然后果,就是公司的有效资产不断减少,公司的债权不能及时主张。这样必然影响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公司对其债权债务不能及时进行清算,使公司本来就不多的有效资产大量流失,既使以后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其进行清算,也会由于时过境迁而使公司有效资产大量大打折扣,债权人的权利受到较大损失。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既包括因破产而被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也包括公司股东依公司法一百九十一、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主动清算。破产清算在此暂不表述。对于公司股东的主动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有两种后果,一种是公司正常的支付了所有债务,最终清算完毕,另一种则是公司资不抵债从而走向破产程序。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可以使公司大量的债权债务通过清算或破产予以解决,而不进入司法程序。而公司不及时依法清算,使得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消灭而进入司法程序,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使得大量的案件难以及时审结、及时执行,造成了司法权威的下降。目前法院在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股东的起诉后,往往是判决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对实体部分却无法判决。由于该判决确定的是履行一定行为,因而在强制执行方面存在着种种障碍,最终又一次造成了公司债权人债权的落空和司法权威的下降。

  三、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1、公司清算制度作为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将会使大量的债务依法消灭,必然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实践中需要清算的公司,大多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公司,往往债务纠纷比较多,因而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将使公司法人资格以及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于消灭。这种情况下,既使公司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或者得不到充分清偿,也完全是商业风险造成的,对公司债权人来说也不难接受,因而及时清算是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2、公司清算制度是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进行监督的有力途径,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众所周知,目前在的过程中,大量存在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些不仅威胁着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实现程度,而且直接威胁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公司的债权人难以知道。公司清算制度是在公司债权人的参与下进行的,公司债权人这时才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予以监督。因而,公司清算制度也就成为对公司股东进行监督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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