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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一个分析框架(15)
www.110.com 2010-07-09 11:48

  [22]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

  [23]刘鸿雁:《金融控股暗香浮动:分业政策下的“混业”热望》,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3日,第29版。

  [24]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25]纯粹控股公司,又称“投资控股公司”,此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经营事业,仅持有子公司之股份,而由其所掌控之各子公司负责事业。事业控股公司,又称“营运控股公司”,此种公司除了持有股份外,其自身尚有经营事业。参见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6]参见胡小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载于《北方经贸》2002年第8期。

  [27]王文宇:《金融控股公司法评析》,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77期,2001年10月。

  [28]参见张强、曾宪冬:《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设立监管“防火墙”的思考》,载于《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29]例如,已经修改和制定的《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都增加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德)罗伯特·霍恩(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 徐孟洲。金融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 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王志诚。金融控股公司之经营规范与监理机制[J].政大法学评论,2000,(12)。

  [5] 张志柏。论金融控股公司[J].证券市场导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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