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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境外借壳上市的实证分析与法律规范(2)
www.110.com 2010-07-09 11:48

  如前所述,买壳上市具有手续简便、节省时间等方面的优点,然而,买壳上市也有它的不利之处,具体表现在:(1)买壳成本高, 与目前大多数国内企业因融资需要而赴海外上市初衷有违。(注: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来自收购过程中,如在香港市场,由于内地中资公司买壳行动的展开,使许多股票暴涨,壳公司的价格由几千万港元跃升到几亿港元,使收购成本大大增加。)(2)风险比较大。 因为国内企业对境外的上市公司并不熟悉,虽然经过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的评估,又经过慎重选择,可是收购一旦完成达不到上市的目的或收购失败,代价是很大的。前者如购买了垃圾股票,控股后非但不能从市场筹资,反而背上了债务包袱,就得不偿失了。(3)买壳不能使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994年2月, 出于维护中国概念股的形象和对企业以非常规渠道赴海外上市严格控制的目的,中国证监会给香港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中明确指出: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必须经证券委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买壳上市。(注:中国证监会在该函中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确立的事先审批原则,要求所有拟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包括利用境外设立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关联人,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汇报情况,说明意图和解释方案。中国证监会将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规定和实践作出判定。凡经中国证监会判定须经审批的情况后,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广大国内企业即使能绕过这一规定,股市中可供选择的壳资源也越来越缺乏,加之买壳上市又具有上述不利之处,因此,一些国内企业选择了另一种间接上市方式-造壳上市。

  (二)造壳上市。

  所谓造壳上市,即我国企业在海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允许的国家与地区,独资或合资重新注册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我国企业进而以该控股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造壳上市按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关联方式的不同,又可分成四种形式: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分拆上市。

  1.控股上市。控股上市一般指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由该公司建立对国内企业的控股关系,再以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最后达到国内企业在境外间接挂牌上市的目的,这种方式又可称为反向收购上市。通过控股上市的方式在境外间接挂牌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广西玉柴实业在纽约上市。1993年4月, 中外合资的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其中国家股占21.75%。 法人股在staq系统上市,各外资股分散于五家海外投资者手中: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境外)、首盛资本有限公司、国泰财富燃机控股公司、新加坡丰隆公司和新加坡三元公司。1993年5月,各外资方以10∶1缩股合组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在百慕大。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成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控股方。1994年4月, 光大国投顺利完成对玉柴法人股的协议收购,后把该法人股转化成外资股,由其在英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该子公司与丰隆亚洲有限公司各自投入玉柴的股份合组柴油机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15日在国际上募集股份,并于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控投上市的实质是首先国资公司变成外资公司,然后由该外资公司在境外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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