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普遍规定外,对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更加成为监管重点。管理层在实施收购行为时,必须对其收购的资金的来源进行彻底的披露。这一立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阻止管理层利用控制上市公司为其进行的收购提供资金,从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但这一规定也产生一个突出问题,在我国目前金融产品较为匮乏,没有形成私有财产原始积累,风险投资又没有良好的获利及退出机制的情况下,管理层难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收购企业所必须的资金。同时,许多上市公司在发起设立前资产增值实际上都与管理层个人努力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管理层的这种个人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资本的认可,或者说没有被量化为管理层的个人资产。这就使得管理层认为本应属于其个人的资产,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原因而被上市公司占用。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管理层就会利用更加隐蔽的手段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并用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这些资产的数量可能远远大于管理层应当得到的资产数量。[32]
5.管理层收购国有股的特别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的活动。主要有:(1)国有企业财产及处置权方面的法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方面的法规,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4)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规,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中小型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该《暂行规定》回避被高度关注的“管理层收购”这个敏感的字眼,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在国务院国资委看来,管理层收购实际上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总经理和董事长由一个人来担任。但是对于大型国企来说,将两者合二为一还不现实,必须有一个团队来治理公司。
综观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着重强调了作为收购人的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的诚信义务,要求其必须在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公平的原则,实施管理层收购,同时非常依赖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对于整个收购过程的评价,期望通过相对独立的人士的独立意见来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目前事实上被聘请为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个人或机构实质上并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因此,仅将管理层收购的监管重点放在个别群体或机构身上,而不从根本上解决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风险投资收益及退出机制等实际问题,是不可能杜绝管理层收购中的非诚信、非公平事件的发生的。此外,对于收购定价规定的严重缺乏也必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屡屡发生。在应有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之前,管理层收购成为一场“国退民进”运动中管理层“盛宴”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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